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索 浏览正文

关于当前我市非法集资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

时间:2014年05月08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受利益驱动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呈多发态势,且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调查,现就我市的非法集资现状和对策建议作初步的分析。

  一、当前我市非法集资现状

  近年来,我市经济案件总量呈大幅上升趋势。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一是以做生意为借口或虚构实业项目非法集资。此类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挽回损失难,犯罪分子所得资金因投资失败、支付高额利息或个人挥霍等,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二是以银行承兑汇票现贴形式非法集资。承兑汇票要到期才能到银行贴现,但不少企业为了快速回拢资金,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寻找非法渠道贴现,这给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三是跨省市和网络化非法集资。当前,信息化、网络化和交通发达引发了我市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且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及省市较多、涉案金额特大。

  四是长期卷入高利贷漩涡的非法集资。少数经营者从公司开办初期就靠借高利贷经营,其实际得到的利润根本无法抵冲高额的利息,随着时间的推移,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多。

  五是以“标会”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成因分析

  一是少数群众经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群众手上有了闲置资金,但却没有较好的投资渠道,在银行利息偏低、股市持续低迷、黄金期货接连下滑的情况下,相当多的人经不住丰厚的高利回报和诱惑性宣传,贪利和侥幸的心理使不少群众放松警惕,冒巨大的风险参与非法集资。

  二是专业“放水”队伍不断扩大。所谓的“地下钱庄”,在我市主要表现为一些专门从事放高利贷的人员,俗称“放水”,这些人往往与社会恶势力纠缠在一起,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对外专事高利贷,利息计算采取“驴打滚”的形式按日递增,且放水队伍已渗透到90后年轻一代,他们被不劳而获和丰厚的回报所吸引,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放高利贷的道路。

  三是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现在市场上到处都是房产中介公司、投资理财咨询公司、审计验资评估公司以及典当行等形形式式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几乎无一不从事垫资、放贷业务。一些企业借助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打擦边球,利用互联网成立所谓的“大家贷”等公司,以高出银行的利率公然对外经营金融业务,即使经过正规手续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大都是暗中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

  四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困难。国家从2007年后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企业要发展生存,贷款难,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贷款更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便灵活,尽管利息高了许多,不少企业个体户只能选择民间贷款,这导致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

  五是集资人风险意识较差。多数参与集资群众法制意识淡薄,风险意识较差,在高额回报和虚假宣传面前难辩真假,轻易被非法集资者所迷惑。还有的参与集资者见利忘义,在尝到参与集资的“甜头”后,为获取高额提成,不惜将亲朋好友拉入其中,沦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帮凶。

  六是法律保障存在缺陷。目前,“放高利贷”尚未明确列入刑事打击范畴,民间高利借贷的收益为不正当利益,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打而无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高利借贷的歪风,而当民间借贷受到损失求助公力时,不能完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使得行为人逃匿后并不适用刑事打击的法条。

  七是监管工作存有缺失。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涉及到银监、工商、经贸、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但未构建起各部门联动的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机制,不能形成监管打击合力,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与蔓延。

  三、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党政领导、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司法、工商、金融、银行、银监、宣传等多个部门,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扎实开展宣传、防范、打击、维稳等工作。公、检、法要形成共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宣传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开展宣传。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形成治理合力。

  二是广泛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大家认清高利贷的危害,远离非法集资,特别要加强教师队伍、公务员、机关各部门职工的教育管理,用制度的形式约束他们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典当、审计验资、理财中介、房产中介等特殊行业的风险监测,教育他们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切实做到规范运行。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对侦办的典型案例广泛开展宣传,同时利用户外LED屏、手机短信、网上微博、QQ群等新型宣传工具,快捷地向群众发送温馨提示。

  三是搞好协作配合,倾力追赃挽损。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及时将侦查工作前移,以获取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和综合追赃措施。公、检、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案件定性和证据认定上统一认识,在加大追赃工作力度上形成合力,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和骨干分子获得的非法收入要严加追缴,使非法所得“物归原主”。

顶一下
()
%
踩一下
()
%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