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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仲裁法律服务事业初露头角

时间:2012年12月17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特约记者 乐鸣) 日前从泰州仲裁委员会泰兴办事处了解到,该处于2011年9月设立以来,已接案30件,办结28件,总标的额超过1.5亿元,其中单件最大标的额2950万元,一般标的额在3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解决经济纠纷、稳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仲裁法律服务制度有着解决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较低等独特优势。”该办事处主任郝俊宝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经济纠纷,包括工商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企业内部(不涉及劳动争议)承包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和金融、期货、保险、证券、投资、质量、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律服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仅可以自主选择仲裁事项、仲裁机构,还可以协商选择仲裁员,在采用普通程序时,双方各自选择仲裁员一人,共同协商选择首席仲裁员一人,在协商选择不成时,由泰州仲裁委主任指令。仲裁程序简单,方式灵活,不受仲裁申请书送达期间、期限的限制,双方协商认可即可开庭,不公开审理,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无需经一审、二审程序),不受争议标的额的限制,费用低,办案时间短,解决纠纷速度快,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双方可以选择开庭审理,也可以选择书面审理,不伤和气,既解决了纠纷,又留住了客户。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法律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拒不履行裁决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泰州仲裁委聘请了两百多位省内外法律、经贸、金融、证券、房地产、建筑、工程、工商、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农业经济、种植、养殖、海外经济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权威人士担任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公正、独立、高效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实行,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成立并运行,我们泰兴起步较晚,2001年9月才成立办事处,不少当事人在发生经济纠纷之后,不知道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失去了一个即时救济救助维护合法权益的平台,耽误了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12月9日发出专门文件,要求在经济活动中推行仲裁法律服务制度,并在泰州仲裁委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费。由于其采取以约定服务为前提的制度,所以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注明“如发生经济纠纷,双方愿意提交泰州仲裁委解决争议”;或在发生经济纠纷之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同意提交泰州仲裁委解决争议”,这样方可受理。泰州仲裁委泰兴办事处设立在通江路19号(泰兴工商局一楼),联系电话:0523-87961616,1380143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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