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索 浏览正文

浅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审理对策

时间:2011年10月2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广春 朱海俊 点击: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滨海法院2008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37件,占民事案件的10.53%;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87件,占民事案件的14.14%;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79件,占民事案件的14.91%;2011年上半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66件,占民事案件15.41%。这些案件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主体日益多元化。一是债权人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大多数为妇女和老人;出现少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如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二是债务人多为个体工商业者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三是借贷过程中出现了保证人、中间人、证明人的参与。

  二是借款用途多样。以往的借贷中主要是用于生活性、消费性借款,现在借贷用于商品生产、经营的情况增多,如借贷用于开办工厂、销售经营部、工程项目,也有部分借贷是用于赌博、博彩等。

  三是诉讼程序复杂。民间借贷案件,相对而言,案情比较简易,事实比较清楚,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不出庭应诉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拉长使本应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按普通程序审理。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

  四是“问题借贷”增多。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此类案件为问题较多,有的案件以合法形式隐藏非法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有的案件存在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出具借条;有的案件是属于赌博产生的债务;有的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民间做会产生的“会债”。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债务人对债务形成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也无法依职权调取证据,只能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有的当事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还有的债务人举家外出,逃债躲债;甚至还有的债务人,债台高筑,以死一了了之,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二是投机暴富思想驱动。在市场经济中,特别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致使投资渠道不畅,加之银行存款与物价上涨反差较大,公民在银行存款已无法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这些人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会给自己带来高利润的回报,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三是银行借款手续复杂。实践中民间向银行融资的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其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及时从银行或得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且向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的缺点。

  四是风险意识浅薄。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担保、抵押等内容。

  三、规范民间借贷和纠纷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是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随着国家经济的转型,一些投资项目逐渐向民间开放。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情况进行调研。适时制定一系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民间借贷指导政策,合理引导其直接投向政府鼓励的投资产业和项目,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要充分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功能,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让守信人得到褒奖,让失信人得到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还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三是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释明法律,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彼此都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是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顶一下
()
%
踩一下
()
%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