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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泰兴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时间:2021年04月23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按照“开门整顿”要求,现将泰兴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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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泰兴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3.对非经上级交办、领导批办、本级集体研究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
4.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二、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责谋取利益问题

1.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2.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
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
6.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有偿社会中介服务。

三、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

2.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对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
3.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到位。

2.对市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
3.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责任意识不强,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
4.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统筹推进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
5.调查研究不深入,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
6.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执行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不到位。

五、重点整治干事担当动能不足问题

1.部署工作、制定方案措施缺乏系统性、前瞻性、操作性,发现预警、分析研判、有效化解各类风险矛盾的能力不强,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力度不大,工作特色亮点不多。

2.工作热情衰减,工作标准不高,争先创优意识不强,作风“庸懒散拖”。
3.宗旨意识淡化,群众工作能力不强,深入实际、联系基层、服务群众不到位,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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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泰兴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不如实记录报告。

2.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不按规定记录报告。
3.法院干警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等介绍案件,与律师、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搞利益输送等。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法院干警独资经商办企业,或者通过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等。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问题

1.不认真履职,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

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为犯罪分子谋取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四、整治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定问题

1.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拖延立案。

2.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4.泄露审判执行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五、整治法官退休离职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法院原领导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
3.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六、整治案件长期不审、不裁、不执、审判质效不佳问题

1.不符合法定中止诉讼事由的案件不当中止诉讼。

2.不符合扣除审限条件的案件扣除冲抵审限。
3.审限管理不严格,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限不结案,严重超审限拖延办案,案件久压不决。
4.执行案件推进速度慢,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时间过长。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财产的价值远大于其应承担的债务金额。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未穷尽财产调查、控制、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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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兴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填报,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商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案件诉讼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债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执行机关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机关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从中牟利。

七、法律文书监管及质效问题

1.对需要分析论证、释法说理的法律文书,存在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过于简单、释法说理不充分、运用法律文书对当事人针对性普法教育不够等问题,影响司法办案的实际效果;

2.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作风、工作态度不严谨、不细致,制作法律文书因复制、粘贴等原因造成内容雷同、文字错误等问题,影响办案效果;
3.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审核把关不到位,存在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影响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

八、司法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

1.协作配合不够,部门之间融合度不高;

2.宗旨意识不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执行不到位,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释法说理不充分;
3.诉讼监督的思路不宽,刚性不足;
4.刑事和解机制落实不到位,未能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形成以检察官为主导的和解机制。

九、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慎诉意识不强,相对不诉率偏低,存在“避祸”心理;

2.慎押意识不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主动性不强,数量偏少;
3.办理案件存在经验主义、教条主义,缺乏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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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泰兴市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

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
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4.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
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8.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7.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重点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重点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3.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六、重点整治执法作风不严不实及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

1.民警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上班后不假外出、去向不明的;

2.违规使用公车(警车)的;
3.窗口服务不规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一次性告知的;
4.单位或公安民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饮酒的;
5.违反生活纪律有悖公序良俗的;
6.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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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泰兴市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少数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 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与涉案对象或者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其他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二、重点整治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司法行政干部个人或利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活动;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强借强贷,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案件问题

    超期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对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执行地变更和跨地区活动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非正常交往,接受吃请或收受贿赂;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监管措施不力,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

五、整治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等问题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六、重点整治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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