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泰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会期1天。会议期间,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司(法制)工委关于加强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分组审议时,大家一致认为,市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并支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保证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有效实施。经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泰州市首例《关于加强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办案程序。内容涵盖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和原则、监督的对象和领域、调查措施和监督方式等方面,明确检察机关对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的监督权限和范围,并列举了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等六类可以监督的违法行政行为等,将行政检察监督的办案程序纳入制度化轨道。
二是完善保障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各纪检监察、政府法制、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求各行政主体出台的涉及民生民利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应向检察机关报送,畅通信息来源渠道;明确被监督对象在收到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后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的期限,且检察监督文书及回复办理情况均向市人大内司工委备案,增强检察监督约束力;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和各行政主体执行检察监督的情况,列入市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市级机关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是明确监督机制。要求检察机关落实行政检察监督责任制,建立内部考核、督查机制,配齐配强监督力量,不断提升监督水平;赋予被监督对象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申请复议和复核权限,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监督制约;明确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督办审议意见及人大代表意见的执行情况、检察机关每年定期报告工作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指导。